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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的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的共同委托,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以滿足和服務特定人群的生活需要。以特定受益人為主要信托目的。
其中,具體受益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精神障礙人士、生活不能自理殘疾人、失能老年人等特殊需求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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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特殊需要信托的場景
1. 如果我離開了,誰來照顧我的孩子一輩子?
特殊群體有兩種類型。 一類是精神障礙人士(包括自閉癥患者)。 他們大多沒有獨立行動能力或社交能力,需要專人長期護理。 另一個是殘疾人。 他們在日常生活中也遇到困難。 存在嚴重不便,基本無法獨立生活。 他們通常需要家人或聘請的保姆照顧。 他們可能還需要長期治療和康復。 讓很多父母擔心的是,由于孩子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他們擔心孩子去世后的照顧問題。
2. 我年老時誰來照顧我?
另一種特殊人群是殘疾和癡呆癥老年人。 他們可能是阿爾茨海默病患者,也可能是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活動受限甚至癱瘓的老年人。 他們需要別人來照顧他們的生活。 然而,有些老人沒有子女,或者子女因各種原因無法照顧老人。 導致老人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可能被不懷好意的人騙走養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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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特殊需要信托的目的
通過設立特殊需要信托,委托人的財產得到管理,生活費用按照受益人的意愿定期支付給受益人的照顧者或機構,其他費用(如醫療費用等)也可以暫時支付,也可以與第三方服務機構掛鉤,支付護理、康復等費用,確保其遺產用于繼續照顧受益人的長期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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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有哪些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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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可以利用信托制度實現財產的安全隔離。 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 因此,可以將特殊需要人員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分開,即金錢的管理和管理分開,從而避免監護人利用監護身份侵犯被監護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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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不會因委托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終止。 委托人可以事先在信托合同中指定其親屬、朋友為繼承順序人。 委托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信托終止。 繼承權人可以繼續代表委托人行使相關權力,從而避免特殊需要人士因委托人死亡而無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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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信托結構設計,可與公益組織、專業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保險經紀公司等機構合作,通過跨境多渠道資源整合,滿足和服務特殊人群多樣化、差異化的保障需求。 、改善和保護有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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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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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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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填寫《特殊需求信托服務申請表》,與受托人確認交付財產規模、信托期限、信托報酬、監督人(如有)、分配規則等信托要素,并確定信托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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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監督人(如有)等基本信息復印件(自然人為身份證、戶口本等,機構為統一信用代碼、法人身份證等),受托人報送內部審批,批準后報送中國證監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并開立信托專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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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及風險聲明書》,受托人與托管銀行簽訂《托管合同》,與監管人簽訂《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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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按照信托合同將資金劃入信托賬戶。 資金到賬后,受托人確認項目成立,并向委托人出具《成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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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設立特殊需要信托需要花費很多錢嗎?
特殊需要信托沒有起始金額限制,可以根據每個家庭的財務狀況設立。
Q2
設立特殊需要信托時,我需要一次性交付財產嗎?
不可以,委托人可以通過前期移交部分財產的方式設立信托,后期再逐步增加更多財產。
第三季度
設立特殊需要信托的費用是多少?
建立特殊需要信托需要支付設立費; 信托生效后,每年需要繳納管理費。 但由于信托財產存放在信托賬戶中,因此會產生投資收益,投資收益可以覆蓋部分或全部管理費。
第四季度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受益人如果有工資收入,可以放入信托嗎?
是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受益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作為共同委托人之一代表其簽署信托合同。
Q5
是否有必要設立一個監督者? 誰可以擔任督導員? 設立督導員有什么好處?
沒有必要設立一個主管。 監督人可以是值得信賴的親戚、朋友、律師或社會組織。 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也可以依次進行。 設立監管人有以下好處: 1、可以監督信托公司是否按照信托合同為受益人使用資金; 2、可審核各項資金支出的使用情況。
Q6
當授予人去世時,特殊需要信托會到期嗎?
不,信托不會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 受托人將繼續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的內容為受益人提供服務。
Q7
如果受益人去世后信托中仍有資金,我可以指定剩余資金的用途嗎?
是的,委托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約定剩余資金可以分配給指定人員或作為慈善基金捐贈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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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案例
案例一:父親利用財產信托照顧重度智障兒子
張父親年事已高,因身體狀況而擔心嚴重智障兒子未來的照顧和安置。 張爸爸想到設立一個特殊需要信托,以確保自己的財產將來可以用來照顧兒子。
張父親預計要用100萬元來保障兒子以后的生活。 但考慮到目前家庭經濟狀況,他采取了每年25萬元的分期付款方式。 信托生效后,約定資金將用于支付兒子未來的機構費用。 、醫療費用和其他生活需要; 并委托律師擔任信托合同中的信托監督人。
案例二:變現家里唯一的房產,與信托結合起來,照顧父子倆的生活。
李爸爸今年80歲了。 他的兒子因后天受傷而患有多種殘疾。 為了保證他和小兒子未來有一個經濟上的保障,以及在他殘疾、患上精神病后仍然有人可以照顧經濟,他把唯一的兒子留在了家里。 賣掉自己的房子,拿到300萬元現金后,李爸爸作為受托人設立了兩份信托,100萬元用于照顧自己,200萬元用于照顧患有多重殘疾的兒子。
李爸爸認為,以后他需要有人照顧,兒子不可能一個人住在家里。 把房產留給兒子是沒有意義的。 將房子變成現金,并與信托相結合來照顧兒子,這是一個好方法。 在照顧兒子的信托合同中,李爸爸委托其信任的親友擔任信托監督人,并約定該資金用于支付經政府批準的機構照顧費、醫療費和其他生活費用。信任主管。
案例三:身體殘障人士申請特殊需求信托保障財產安全
45歲的阿文身體殘疾,平時做一些簡單的工作。 因為從父母那里繼承了50萬元的財產,在一次短暫入住養老院期間,社工發現阿文喜歡請客或者亂買東西,就和阿文商量如何將剩下的現金存入他的賬戶轉入特殊需要信托基金。 只要每月領取固定的生活費,這樣名下的財產就不會過早耗盡。
阿文思前想后,同意將50萬元資產和每月工資收入設立信托在自己名下,并同意每月領取5000元生活費。 同時同意阿文因緊急情況可以申請臨時費用。 阿文還委托姨媽擔任信托監管人。 當他無法控制自己想要申請額外的信托利益時,只能在征得信托監管人同意的情況下申請,避免亂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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